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9-05-29 10:09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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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8年12月29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民营企业盈利能力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性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实降低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批准后,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减轻企业社保负担。严格执行社会保险“降、缓、补”系列政策。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从2018年10月起,对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由2‰下调至1.2‰,同时实施阶梯费率,根据合同造价分档次确定费率,将最低档次费率确定为0.6‰。坚持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化申报、审核、发放的标准、方式和流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阶段性适当调整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企业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困难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加大涉企收费降费措施落实力度。全面落实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制度,巩固清单外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进一步降低司法、公证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依法整治“红顶中介”,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等现象。(牵头单位: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对省、市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可对照《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进一步降低电力市场交易门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逐年扩大交易规模和主体范围。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提升低压用户报装容量上限,将低压供电容量从50千伏安放开至100千伏安,对小微企业提升至160千伏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武汉供电公司)加强天然气管输价格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降低综合物流成本。(牵头单位:市交运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着力优化金融服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引导商业银行增加民营企业专项信贷配置规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实施金融支持小微企业“万企千亿”三年(2018年-2021年)行动计划,每年支持10000家以上小微企业,3年内新增小微企业融资额10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大力支持企业上市,鼓励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建立市级工业经济投资平台。整合现有产业基金及资源,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逐步形成总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工业投资基金,重点在光通信、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激光、新一代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等10个产业领域,对龙头工业企业、创新型工业企业给予支持,促进一批优质民营企业快速成长,支持引进和建设一批重大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三)加大流动性风险专项防范力度。重点依托国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根据我市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分期设立总额100亿元上市公司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对符合经济结构升级方向、经营稳定、有前景的上市公司进行支持,帮助缓解短期资金困难。(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高度重视、分类化解“三角债”问题,按要求完成政府性项目欠款清偿工作。(牵头单位:市城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引导大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供销合同,依法按约给付应付款项。(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

  (四)做实做优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分期逐步筹措100亿元用于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现有国有控股担保机构为主体,承担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提高整体支持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重视并有效防范融资担保行业风险。(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五)搭建金融服务综合平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综合平台上实时发布融资产品或者服务,企业自主线上提交融资需求信息,平台智能匹配符合基本条件的融资产品或者服务,在线上完成初步对接,提升融资的精准性与效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加快企业征信系统的普及应用,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征信系统获取相关信息,提高企业信用贷款额度及比例。(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全面落实“零土地”技术改造政策,扩大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支持范围,将软件、专利、试验、检测等软性投入纳入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各类科技和产业化重大项目,加大技术创新体系和研发机构建设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大力实施企业培育成长工程,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构建“个转企”—“小进规”“小进限”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领军企业梯次成长格局。(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二)营造企业人才成长良好环境。开展企业家、管理人员专项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加大对民营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给予资金支持。对业绩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允许通过“绿色通道”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参加“武汉市名优创新产品展销会”“中国工业设计展览会”等境内外展会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提升品牌价值。(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市分会)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

  (一)全面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一律开放;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每年常态化发布推介清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运委、市城建委、市环保局)

  (二)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三)提高民营企业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牵头单位: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证照清理、照后减证。(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并严格兑现。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一律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完善“市领导联系服务百家民企”“千名局级干部联系服务千家企业”“万名处(科)级干部联系服务万家小微企业”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与民营企业家座谈交流,宣传相关政策,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企业问题。(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各区)发挥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拓展民营企业与党委和政府沟通渠道。(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建设良好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严厉打击对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不得随意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不得随意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言论和报道。(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二)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加强武汉市“同心·律师服务团”建设,创新服务手段,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各区)

  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一)完善政策执行机制。在去产能、去杠杆工作中,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微观执法和执行政策工作中,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将支持和引导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干部考核考察内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改革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二)强化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调整市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工作。市经信委要切实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协调职责。各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责编:陈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