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1-10-19 11: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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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加快推动全市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已获得省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二、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对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奖励。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三、加强先进装备在技改中的推广应用。结合我市产业创新特点和产业化能力,每年度编制完善全市工业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鼓励支持企业技改项目优先使用目录产品,对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实施智能化改造并符合我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的项目,相关产品支持比例由8%提高至3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市、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四、培育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平台。鼓励搭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咨询诊断服务平台,每年遴选一批智能化改造专业诊断服务机构,免费为企业开展咨询诊断并“一企一策”谋划技改项目,分行业、分类型组织实施。按年度对诊断服务机构服务的企业数量、项目立项数量、项目投资额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考核年度内每个机构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企业对标实施技改。对实施技术改造后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批或者复核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绿色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企业或者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类企业或者项目,在取得国家或者省级批复后,按照“免申即享”落实奖励资金,不再要求企业二次申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做大做强。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我市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实行“免申即享”落实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零增地”技改。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容缺后补,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零增地技改项目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指标由园区实行总体统筹。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园林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优化技改项目审批程序。推进区域评价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全面推行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开展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评价评估事项,对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可应用于单个投资项目。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者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工业技改项目从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原则上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常态化落实技改支持政策。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金申请的便捷性,改革专项资金每年度一次性计划、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拨付制度,实行企业技改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即可申报、即报即审制度,由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兑现。支持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归并后集中申报,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十、加大技改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政策性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新技术、新产业的支持作用,将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技改项目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范畴,对各金融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融资担保贷款、线上信用贷款业务产生的实际风险损失给予补偿。加大对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入库的支持力度,对入库技改项目发生的技改类银行贷款,按照成长性工业企业融资政策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涉及的非奖励类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核查、认定和资金兑现,市级承担的支持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市经信局负责编制更新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和工业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招商协议执行期内的投资项目,依据招商协议落实投资政策,不再重复支持。鼓励各区制定区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专项政策。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已出台的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