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武汉市公布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018-08-02 09:47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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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8月2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刘嘉 实习生宋逸轩)“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其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8月1日,武汉市教育局正式公布了《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对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办学规模、教育教学、人员配备等10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截至2017年底,我市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共460余个,年招生数超过20万人次,常年在校生约14万人,专兼职教师近8000人。2004年,武汉市教育局制定了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于2008年首次进行了修订。新的《设置标准》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培训内容和计划要备案

  《设置标准》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机构类型相匹配,选用教材(或自编教材、讲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其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今年3月,武汉市就开始施行《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者承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不得将机构内部举办的竞赛或者考试、测试结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针对各种“超纲教学”“提前教学”也采取了监管措施,要求培训机构在进行审批时,将教学计划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还要将教学计划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大众监督。

  严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任职

  《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中的教师队伍也有规定,要求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职工不得在培训机构任职。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湖北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武汉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与以往相比,新规对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不再强制要求其持有校长任职资格证,只强调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和管理经历,这相对于其他类别民办学校对校长(园长)的资质要求有所降低,但更切合行业实际。

  培训机构不得选址于居民住宅、工业用房

  在培训机构的硬件方面,《设置标准》的要求也有了变化。“在选址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选址于居民住宅、工业用房等;在校舍面积上,考虑到今年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需求,我们针对培训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将原标准的500平方米降为3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两档,并提出生均建筑面积要求,放宽了这方面的准入门槛”。

  武汉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标准》还提出了针对“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培训”的场地依据其耐火等级最多不超过3楼的要求。

  责编:陈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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