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未经使用 物业可收取停泊服务费

2019-02-23 12:29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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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2月23日讯(记者 刘海峰)2月18日,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微信公众号曾报道(咨询丨购买车位未使用 物业收停泊服务费是否合理)网民张先生反映,他是汉阳中铁世纪金桥锦湖园小区业主,他购买车位后一直没有使用,物业却要收取停泊服务费。张先生咨询,物业收取业主购买车位后未使用期间停泊服务费,是否合理?

  记者发现,汉阳区物价局回复了该留言的办理情况:经调查,被投诉负责人称,开发商转让小区车位使用权时,会与业主签订《中国中铁·世纪金桥车位使用权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买受人承担相应车位停泊服务费,并自协议约定交付之日起缴纳车位停泊服务费”。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中铁·世纪金桥(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停泊服务费收费标准为96元/月。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投诉人车位交付后的停泊服务费。并已将收费标准公示。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约定。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自有车库、车位的业主收取服务费。双方已签订合同并约定了收费标准及缴费时间。被投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投诉人车位服务费。

  您对汉阳区物价局此次留言回复是否满意?请关注“武汉城市留言板”(微信号:whlycjw),点击左下角“我要留言”反映。

 

  责编: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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