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土地用地方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示

2019-09-06 10:30 来源: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调整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武汉市自然资源管理局起草了《武汉市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土地用地方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现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示日期: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15日

  二、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该《通知》提出意见或建议。

  1.电话:027-82745552

  2.传真:027-82700329

  3.电子邮箱:tianxinxin26163@163.com

  联系人:田昕昕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5日

  武汉市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土地用地方式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管理,保障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等土地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土地用地方式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职责)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的土地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开发区派出机构、新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办理保留划拨期满后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五条(处置方式)对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协议方式出让、协议方式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选择相应处置方式,并 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协议方式出让适用范围)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原划拨土地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第七条(协议方式租赁适用范围)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租赁土地。

  第八条(作价入股适用范围)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原划拨土地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第九条(征收、储备项目不得出让、作价入股)原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划入政府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或者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第十条(办理协议方式出让程序)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方式出让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资产处置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3)《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出让宗地平面界限图、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图;

  (5)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方式出让手续条件的,同意供地;

  (三)地价评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期日应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准;

  (四)签订出让合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方式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权属证书,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协议方式出让结果并办理土地登记;

  (五)资料归档。协议方式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办理协议方式租赁程序)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申请办理协议方式出让程序执行。

  协议方式租赁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具体租赁期限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时确定。

  第十二条(办理作价入股程序)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到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补齐土地收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有偿使用时,应当补齐划拨土地使用权期满至申请时的政府土地收益,其收益标准为上述期间的土地租金标准。

  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前,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前款规定补齐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协议方式出让地块土地收益标准)协议方式出让地块,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属于工业用地的,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2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属于其他用地,容积率在3.5以内(含)的,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容积率超出3.5的,以建筑面积均摊,按照3.5以内部分土地市场价格的50%与3.5以上部分土地市场价格之和核定政府土地收益,且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标准。

  第十五条(协议方式租赁地块土地收益标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租赁用地土地收益标准。协议方式租赁地块土地租金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租赁土地收益标准缴纳(补缴)土地租金。

  第十六条(收取土地收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项目台账,并于保留划拨期满之日60日前,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办理有偿使用通知书,通知其于保留划拨期满之日前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在保留划拨期满之日起60日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催办通知书,同时抄报区政府和区房产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工商局、区税务局、区房屋征收部门、区土地储备机构等机关,实行多部门联合控管,督促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保留划拨期满项目办理)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保留划拨已期满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本规定施行后6个月内,送达催办通知书,通知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补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不得办理土地抵押、转让手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申请的,具有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宗地的土地抵押、土地转让等手续。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定义)本规定所称协议方式出让,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协议方式租赁定义)本规定所称协议方式租赁,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作价入股定义)本规定所称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

责编:齐云

首页

热点

金点子

好网民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