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集意见啦

2019-09-17 08:52 来源: 武汉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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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房规〔2016〕7号)自2016年11月4日起施行,目前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实施情况,经研究,我局修订起草了《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19年9月16日-25日)。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联系人:吴媚,联系电话:85482115,邮箱:13135691125@163.com。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加盟机构,下同)及经纪人员(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其他从业人员,下同)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制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和报送,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做好服务平台的完善工作。

  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及信息发布,保证服务平台的运行安全。

  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行业协会)应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房管部门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信息,配合房管部门完成受托其他事项。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所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基本信息由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和经纪人员基本信息组成。

  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信息、备案情况、加盟信息等。

  经纪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执业机构、资格证号、登记证号、累计从业时间等。

  第七条 业绩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的信息;

  (二)本市相关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市行业协会表彰的信息;

  (三)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作突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及市行业协会表彰的信息;

  (四)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得到社会认可和赞誉的信息;

  (五)房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房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作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二)房管部门日常巡查及监督检查;

  (三)经房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访投诉、媒体反映情况;

  (四)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活动中评判认定的信息;

  (五)房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

  第十条 基本信息的首次录入工作由经纪机构通过服务平台申报机构备案时完成,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对基本信息的录入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业绩信息由经纪机构在业绩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申报,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二条 警示信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一经采集立即生效:

  (一)其他行政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经纪机构在其他行政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服务平台;

  (二)市行业协会评判认定的信息由市行业协会在评判认定信息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服务平台;

  (三)其他警示信息由区房管部门在确认信息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服务平台。

  录入警示信息时,需同时将相关材料扫描后上传服务平台,其中包括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媒体报道、调查记录或者查实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十三条 区房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在采集警示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经纪机构。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对警示信息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经纪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向区房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警示信息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其生效。

  第十五条 区房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区房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认为异议成立的,警示信息不生效。

  第十六条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对区房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异议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核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经纪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管部门在受理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市房管部门认定异议成立的,警示信息不生效。

  第十七条 房管部门及市行业协会不得要求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提供与诚信状况无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调整

  第十八条 警示信息记分后,行政处罚类信息不得调整,但因法定事由确需调整的除外。其他类信息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予以调整:

  (一)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已整改到位,并作出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信用承诺;

  (二)参加市行业协会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的。

  第十九条 调整记分由经纪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向区房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信用信息调整申请书;

  (二)整改情况、信用承诺书;

  (三)参加专题教育培训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区房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整改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调整后的警示信息按原记分标准的50%记分。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1个记分周期内只能对同项记分标准信用调整1次且总调整次数不得超过3次(含)。

  第二十三条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未真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信息调整的,区房管部门取消其调整后的信用记分,仍按原记分标准记分,且5年内不再受理该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的信用调整申请。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记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警示信息实行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础分为0分,按记分标准类别予以相应记分,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其他信息实行登记制,长期公开。

  第二十五条 依据警示信息记分结果,区房管部门对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在服务平台上分别予以黄、红牌公开警示,并给予以下的惩戒措施:

  (一)警示信息记分在30分(含)至39分(含)的,黄牌警示;警示信息记分在40分及以上的,红牌警示;

  (二)黄牌警示时,由区房管部门约谈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其中:经纪机构为分支机构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经纪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约谈法定代表人;经纪机构存在加盟关系的,加盟品牌总部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需追加约谈该加盟品牌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

  黄牌警示期间,区房管部门从严审核其申请办理的相关业务,加大对其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力度,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三)红牌警示时,由区房管部门暂停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资格或经纪人员UK使用权限。

  红牌警示期间,区房管部门除从严审核其申请办理的相关业务以及不推荐其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纳入必查名单,暂停受理其新增分支机构和加盟机构备案工作,市房管部门和市行业协会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发出预警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 对上个警示信息记分周期为0分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给予以下的激励措施:

  (一)开通“绿色通道”,在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二)优化行政监管,免于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由市房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房规〔2016〕7号)予以废止。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责编: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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