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出台后,房贷抵个税如何申报?
1月3日,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微信公众号曾报(咨询 | 新个税出台后,房贷抵个税如何申报?)网友姜先生咨询:2019年1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国家最新的房贷抵个税政策将给工薪阶层减负,请问房贷抵个税如何申报以及向何处申报,目前是否有相关规定?
记者发现,武汉市税务局回复了该留言的办理情况:接到投诉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电话联系网民,对相关问题进行细致的解答,具体回复如下: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纳税人自2019年1月起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改革红利。
(一)扣除的规定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赡养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信息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填报纸质或电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使用远程客户端,通过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等方式便捷办理。
(三)政策了解途径
纳税人想详细了解更多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武汉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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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