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定金订金七日可无理由退还

2019-03-20 09:37 来源: 新华社、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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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3月20日讯(记者唐煜 通讯员姚丰)“2016年-2018年三年间,武汉市市场监管局12315平台与全市消协组织共受理家用汽车投诉39589件,涉案金额近亿元。”3月19日,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家用汽车消费警示称,“定”与“订”两个同音字,定金与订金交易模式所引发的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最大痛点。

  据了解,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具备有担保性质和法律效应;它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主要以书面形式为约定,具有法律效应,一般情况下是无法退还的。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备担保性质和法律效应,它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如数退还。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介绍,定金与订金交易模式,具体表现为经营者故意混淆或不告知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因购车定金与订金不退引起纠纷,经营者一般都是先声称“交订金后,不购买汽车,订金可全额退回”。但是签预订合同时,经营者却利用“定金”二字,使消费者不想购车后,无法主张退回先前支付的“订金”。

  武汉市消协建议,全市汽车经销商全面倡导“定金与订金七日无理由退还”制度,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七天的“后悔期”“犹豫期”,这是化解定金与订金纠纷最有效的途径。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车时要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要注意商家设定的服务费及保险费等条款是否存在消费陷阱,最后,商定要注明所交“订金”或者“定金”的数额。

  “家用汽车消费投诉中,还存在捆绑销售、搭售(上牌、配饰及保险)等突出问题,紧俏车型合同外加价提车成常态,售后服务不履行承诺导致消费者经常投诉等现象。”消协称,一些厂商采取“饥饿营销”手段,通过加价提车、搭售保险、配饰等策略,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商家无权强制消费者在本店购买车辆保险、贷款购车和上牌服务,合同外加收手续费或加价提车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该部分费用。

  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无论是在店内或者在车展上预订或直接购车时,应订立书面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所预订的车型、配置、颜色、购车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等内容,注明违约责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购车后要保管好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证书等各类凭证。维修时,服务商对需要更换的汽车配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并说明更换理由;消费者要对所更换配件进行检查,确定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外包装是否完整,维修完毕后索要发票和维修记录等。

  责编:陈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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