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删除了这一条

2019-12-11 09:21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长江网12月10日讯(记者廖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10日获悉,武汉市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布,新规将于12月26日起施行,届时,资金交存不再是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

  10日,武汉公布第三次修订后的《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相比,此次修订的《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是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即“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这就意味着,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今后,购房人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再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

  据武汉市司法局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介绍,现行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不尽一致,所以进行了调整。

  实际上,今年4月30日起,我市不动产、房管窗口在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网受理、一窗办结”联办收取资料时,已不再需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进一步简化了市民在房产交易、办证过程中的流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办法》,仍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去年7月1日,我市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从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办理时间从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电梯故障等8种情形可开辟使用维修资金的绿色通道,最快当天就可以动用住宅维修资金应急,有效地提高了广大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效率。

 

 

责编: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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