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日,32岁的黄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着其妻,沿107国道孝感复线由孝南区毛陈镇驶往孝感市团林村方向。当晚9时37分许,当其驾车行至南大管委会前路段时,与同向行人陈某(殁年60岁)相撞。事发后,黄某询问倒地的陈某“要不要紧”(引号内系黄某供述,下同),由于听不清陈某的答话,黄某等捡起摩托车碎片逃离现场。回到家的黄某因“心里不安”返回现场,看见“受伤的陈某往路边挪动了一点,头还在摇动”,但在同伴的催促下,黄某选择了离开。次日早,黄某又来到现场,发现“倒地受伤者的一只手还在动”,“心里害怕”的黄某马上离开,并于第二日逃至广东。同年7月1日,孝感交警在广东抓获黄某。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无证驾车,且肇事后逃逸造成受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交通事故给受害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由黄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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