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事项。这意味着全市住宅区楼宇命名及更名,以后有望变得更加规范科学。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自5月起施行,其中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要求和合肥市相关规定,5月1日至7月31日,合肥市市区范围(安巢经开区除外)住宅区、楼宇命名工作由合肥市民政局负责受理、审核,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批准发证。8月1日起,全部移交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市区范围(安巢经开区除外)住宅区、楼宇命名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巢湖市、安巢经开区辖区范围住宅区、楼宇命名工作由巢湖市住建局负责,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辖区范围住宅区、楼宇命名工作由所在地县住建局负责。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成立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联合审核办公室,负责住宅区、楼宇命名审核工作。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安排实地踏勘。住宅区、楼宇名称联合审核办公室组织联合会审,情况复杂的名称审查邀请专家参加。 最终,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征求合肥市民政局意见后批准命名,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信息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徐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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