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是全国第4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泸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9部地方性法规。
海绵城市建设,单位和个人怎么做?损坏海绵城市设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谁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海绵城市理念如何落实到建设项目中?13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市民关心的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PART
01 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共三十四个条款。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依法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侵占、非法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配套监测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ART
02 海绵城市设施由谁负责运营维护?
海绵城市设施由谁负责运营维护?
❖《条例》规定,市政道路与广场、市政停车场、市政公园绿地、市政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运营维护。
作为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人,有何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人员,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开展定期巡查、维修和养护。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信息接入海绵城市监测管控评估平台。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未履行定期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PART
03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规定 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条例》实施后,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海绵城市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信息应接入海绵城市监测管控评估平台。
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将依照国家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 END - 消息回顾:
● 决战四季度 大干一百天丨渝昆高铁泸州东站、长江二桥等重点项目建设火力全开
● 10月12日,叙永县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10例,其中9例在闭环管控人员中发现,无社会面活动轨迹
● 泸州籍运动员杨健将征战2022年跳水世界杯男子10米台 来源丨泸州日报 记者 许亚琴
编辑丨陈相竹 责编丨谢蕤 樊鸣霄
审核丨徐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