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合作,2021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紧盯市场销售、网络交易、广告监管等关键环节,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巩固禁捕成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长三角地区“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1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互联网广告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6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街道环城东路的“某记家宴”饭店售卖“长江刀鱼”和“鲥鱼”。经查,该饭店品牌管理方上海某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作为帐号主体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初春|鲜美尽在某记》的广告推送文章,文章中含有“清蒸刀鱼”“长江三鲜”“陈酒鲥鱼”“春季尝鲜•某记各门店现已上市”等内容。经查证,当事人旗下各门店均未销售过上述刀鱼及鲥鱼等相关菜品。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有法律禁止情形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上海某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至酒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9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的上海某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至酒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2018年开始在该中餐厅使用的菜单中以“响油野生鳝丝”和“黑蒜家烧长江鳗”的菜名对外销售。经查,当事人的供应商销售给当事人的食品原材料是养殖的鳝鱼(非野生)和普通河鳗,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有能力了解食品原材料的真实状况的情况下未尽到相关义务,并将养殖的鳝鱼和普通河鳗分别用于制作菜单中“响油野生鳝丝”和“黑蒜家烧长江鳗”。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利用抖音发布“野生鱼”虚假宣传暨无照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中旬,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抖音号为WG.191998的抖音用户,利用抖音平台销售水产品,宣称其所售水产为“正宗野生”、“正宗高邮湖里的”。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经营不正常,经多次排查,执法人员最终确定位于公道大桥北侧一名称为“湖中鲜”的王某水产经营户为上述抖音注册用户实际使用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及供货商询问、视频比对等方式,并亲赴供货商的养殖水域现场核查,最终认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王某销售的渔获物水产品来自高邮湖人工围养水域,并非高邮湖野生捕捞,且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为吸引人气、增加粉丝,通过抖音平台将人工围养渔获物冒充高邮湖野生渔获物进行宣传。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主动删除其在抖音上的相关视频。
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叶某微信群发布虚假宣传销售长江刀鱼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叶某在微信群中宣传销售“长江刀鱼”。启东局立即会同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发现所售水产均为海产品或者养殖产品,未发现销售长江渔获物的行为。后查明:当事人叶某于2021年3月10日在微信群“果多多海鲜2群”发布 “@所有人 长江刀鱼,今天开始正式开卖,土豪们来约吧”及刀鱼照片。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过“长江刀鱼”,其自述在微信群宣传的“长江刀鱼”实际为吕四海刀鱼。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消除负面影响。
处罚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叶某明知其销售的为吕四海刀鱼,为招徕生意,利用微信群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基于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启东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非法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5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线索,对江阴市城区刘某水产商行非法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实该水产商行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未索取查验供货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1日和12月6日,以10932元的进货价,分两批次购进82条331斤胭脂鱼,销售额12500元。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鱼研究中心鉴定,涉案鱼种为胭脂鱼属,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经查实,涉案胭脂鱼系由该水产商行员工徐某杨通过个人渠道联系采购。
处罚情况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江阴市城区刘某水产商行非法销售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42568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徐某杨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取保候审。
案例6
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州某诚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太湖白鱼”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04月27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湖州某诚水产有限公司的协查函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中存放有标示“食中天太湖白鱼”和“太湖白鱼”字样包装的整箱成品若干,在该公司包材仓库中发现标有上述字样的外包装纸箱和内包装塑料袋若干。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07月份从事生产销售“太湖白鱼”成品,共生产三批次,其中“太湖白鱼”主要原材料为当地鱼塘养殖或从养殖户购进的鲜白鱼。该公司2020年销售的两批次“太湖白鱼”货值金额22275元,违法所得1200元。
处罚情况
湖州某诚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太湖白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的相关包装袋、外包装纸箱,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安徽省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某塔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禁渔移交线索,反映无为市某塔宾馆的大堂领班李某向顾客宣传,如需要“江鱼”可先交付定金,并提供售卖江鱼的联系方式。5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对某塔宾馆及李某所提供的水产批发户洪某的经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在某塔宾馆前台收银电脑上发现菜单上有“江鱼”的字样,在洪某经营场所处未发现江鱼。经查,水产批发户洪某和某塔宾馆自从长江禁捕以来从未购进或销售过江鱼。当事人某塔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明知市场上进不到江鱼的情况下,向顾客宣传吃江鱼先要交定金,并在收银电脑菜单中标记“江鱼”的行为,属于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条规定。鉴于本案中消费者未在当事人处消费,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且能够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城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某城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明档点菜区的纸质菜单和二楼中庭摆放的电子点菜设备中均发现有菜品“江鲫鱼”、“新安江有机鱼头”。经查,当事人马鞍山市某城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自长江禁捕以来未购进 “江鲫鱼”和“新安江有机鱼头”等水产品类食材,加工菜肴所用的水产品均是从某固定的供货商处购进,并非长江、新安江野生鱼类,能提供采购票据,供应链完整可追溯,来源合法。当事人制作点菜系统和纸质菜单的广告费用为1100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发布经营有“江鱼”菜肴的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300元的处罚。当事人已履行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将纸质菜单和电子点菜设备中的“江鲫鱼”、“新安江有机鱼头”等字样删除。
资料: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黄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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