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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设立73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屡屡写进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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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00:00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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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11月24日,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举办,湖北省高院发布《湖北法院开展长江大保护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据悉,全省法院已设立73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全面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

  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干线流经最长的省份,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

  如何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已形成省法院环资庭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1+5+10+N”环资审判专门化体系。

  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理涉长江一审刑事案件5535件,涉长江一审民事案件6883件,依法打击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保驾护航。

  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长江生态司法修复基地成为实现长江生态环境的宏观目标的有效路径。我国司法机关建成了大量常态化的集“案件审理、生态修复、多元共治”为一体的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具备实现生态修复、警示教育、法治宣传、政策实施等多重功能。

  为加强长江、汉江、清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省各级法院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73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涵盖长江、汉江等重点水域和江豚、麋鹿等重点保护对象,初步形成了“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巡回审判点”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格局,全面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

  其中,武汉法院在新洲区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山、江夏区五里界李家店村、蔡甸区消泗乡沉湖湿地设立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近年来,武汉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探索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江汉区法院、汉阳区法院组成跨部门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江夏区法院立足五个环梁子湖法庭,开展梁子湖及辖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2019年至2021年,武汉两级法院积极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承担裁判方式,三年来放流成鱼13424.36千克、幼鱼7882726尾,补植水杉、樟树等3778株。

  “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可以理解为用生态修复的方式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说,如盗伐林木、违法捕捞等方面违法案件,法院将采取补种绿植、增殖放流鱼苗等方式进行判决处罚。

  未来长江司法修复基地应当相对统一程序机制、深化公众参与、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守正创新,为生态保护提供司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