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黄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分局对黄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罗家桥办事处徐家铺村牛角山的货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货场内堆放有3堆含金属物料。其中1号堆放的含金属物料为12.88吨,2号堆放的含金属物料为18.68吨,3号堆放的含金属物料为10.42吨,合计41.98吨。6月16日,大冶分局将3堆含金属物料查封(扣押)于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仓库内。
7月10日,大冶分局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公司被查封的位于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仓库内的固体废物进行取样检测鉴别。鉴别报告显示:所分析的17个样品中15分样品浸出液体中镍含量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的标准限值。除此之外,样品标号为“暂存库堆2”样品浸出液中砷、铅、铜、锌含量均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的标准限值;样品编号为“光大环保(黄石)暂存库堆3”的样品浸出液中铜含量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的标准限值。鉴于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仓库内查封的固废采集样品中超标样品份样数大于《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中规定的超标份样数1份的下限值,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判定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仓库内查封3类固废均为危险废物,根据其超标主要污染物指标,确定查封3类固废均属于HW46含镍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46,其中编号为“光大环保(黄石)暂存库堆2”的固废样品同时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
2023年8月8日大冶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位于大冶市的货场墙外沉淀池排放口和外排至货场外的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报告中废水检测结果显示:pH值、铜、锌、总镉、总镍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一: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规定及表四: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中的规定。
【查办结果】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且在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活动过程中,超标排放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七条之规定,大冶分局于2023年10月17日将该案移送大冶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2:李某某非法将危险废物出售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5日,因群众举报反映大冶市某磨料有限公司西北角露天晾晒污泥,粉尘污染严重,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货场西北角堆放一堆含金属废泥(疑似危废)。随后经进一步调查,该含金属废泥(危废)最终源头是李某某。于2023年6月7日对李某某进行了调查,发现是李某某非法将危险废物出售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胡某某,然后经胡某某、罗某某等人转手,最终出售给桂某某从事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0.3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批危险废物已被大冶市英达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案例3: 石某钢、石某学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0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在白沙镇上潘村潘才兴废弃选厂内查处一起将疑似危险废物倒入装有矿粉池子混和后销售的案件。经现场勘察,疑似危险废物液体表面呈褐色油状,部分铜绿色,并伴有刺鼻性气味。
经调查,该批不明液体物质为石某钢所有。石某钢从石某学手中购买不明液体物质47.47吨倒入装有矿粉池子处置(混和)后销售。且石某钢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石某学从河南开封陈某革手上分别于2023年5月、6月、11月8日三批次购买不明液体物质100多吨,石某学将11月8日的这批约27吨转卖给石某钢,石某钢2023年11月20日将该批液体物质从大冶大箕铺镇水南湾货场运至阳新县白沙镇上潘村潘才兴废弃选厂,将该批不明液体物质倾倒在池内与矿粉搅拌加工然后进行销售。
2024年1月18日,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石某钢在白沙镇上潘村潘才兴废弃选厂池内不明液体物质进行鉴定。经鉴定,池内不明液体及桶装液体是具有浸出毒性(铜,镍,锌等)危险废物特性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表1中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鉴定属于危险废物。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之规定,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石某钢、石某学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通过中和等工序,共处置危险废物47.47吨,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4年4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依法将该案线索和证据移送阳新县公安局。2024年8月8日,阳新县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阳公(环)立字〔2024〕1085号),决定对石某钢等人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目前石某钢、石某学已被阳新县公安局执行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4:大冶市某养殖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4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四中队对大冶市某养殖场进行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大冶市某养殖场粪污通过该养殖场东北角化粪池直接外排至周边农田,对外环境造成影响。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日对该养殖场下达《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4〕冶-045号),处罚款1.35万元,并责令大冶市恒胜养殖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24年7月4日送达),15日内将该养殖场直接排放至周边林地的养殖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
案例5:大冶市某石料厂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1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大冶市某物流园二期征收的空场地进行无人机巡查发现,位于大冶市某石料厂东面约300米处,堆放有棕色块状不明固体废物,经调查后发现该处不明固体废物为大冶市某石料厂擅自堆放到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1月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厂于2023年11月17日将污泥转运至料棚内,并已联系第三方公司对堆放的固体废物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相关事宜。
案例6:大冶市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3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非现场执法巡查,发现大冶市金山店镇长山村长山山坡下人工围堰内倾倒有灰褐色泥状工业固体废物(压滤泥)。2023年11月1日,经现场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大冶市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在该处人工围堰内倾倒灰褐色泥状工业固体废物(压滤泥)。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1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与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对长山村山坡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点进行修复,目前已修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