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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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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12:04 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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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财政局、人社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紫云英人才计划”加快推进芜湖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芜市发〔2021〕21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芜湖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7〕106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芜湖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人才专项资金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中的保障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紫云英人才计划”加快推进芜湖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芜市发〔2021〕21号)(以下简称“紫云英人才计划”)文件精神,现对原《芜湖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7〕1065号)予以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人才开发、发展的各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各类人才招引培育、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加强人才载体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市人才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人才政策要求,牵头制定市人才专项资金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等;
  (二)负责统筹协调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市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协调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政策实施、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委组织部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组织市人才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审、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等,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指导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市人才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人才政策的实施细则,细化资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审核和管理等;
  (二)根据单位工作职责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下年度的资金预算,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履行预算编审程序;
  (三)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紫云英人才计划”相关政策兑现审核工作、及时拨付资金;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奖励、补贴类等资金的受理与发放,可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统一办理;
  (四)对归口市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符合“紫云英人才计划”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重点扶持的人才项目、人才平台、人才服务机构等提供政策支持。另外,人才资源开发研究及各类人才评价体系、人才信息库建设运营经费、人才工作宣传推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类人才工作经费等可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市人才专项资金按照“紫云英人才计划”等全市人才政策兑现资金和人才专项工作经费分别进行管理。
  (一)人才政策兑现经费按照“紫云英人才计划”及实施细则等执行;
  (二)人才工作经费按照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和预算安排专项使用。
   
  第四章 预算安排、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预算的安排
  市人才专项资金人才政策兑现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履行预算编制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并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
  市人才专项资金人才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由市委组织部履行预算编制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并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资金的审核
  (一)市人才专项资金人才政策兑现经费,由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紫云英人才计划”及实施细则等,对职责范围内的申报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履行报批程序。
  (二)市人才专项资金人才工作经费,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方案和全市人才工作实际情况,履行经费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
  为简化政策兑付流程,提高资金兑付效率,市人才专项资金人才政策兑现经费可由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统一受理和兑付。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按季度预拨资金,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工作。市人才发展集团在拨付资金时,可一并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分担比例资金,并及时将各县市区分担资金明细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市人才专项资金人才工作经费由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经费报批程序经市人才办审核后拨付。市人才专项资金人才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内项目支出的,一次使用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市人才办审核后,由市人才办主要负责人(市委组织部分管负责同志)审批拨付;一次使用数额在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经市人才办审核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拨付;一次使用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市人才办审核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拨付。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人才工作经费可按规定程序统筹调剂使用。为压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升预算执行率,原则上对当年8月底前未开展实施、10月底前资金拨付进度未达到50%以上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部分项目资金。市人才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审核拨付的市人才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人才办负责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列入经常性审计项目。对单位和个人虚报、截留、挪用或挤占市人才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追缴已拨付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的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强化市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细化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抽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结合工作实际,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并参照市级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拨付流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出台的《芜湖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7〕106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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