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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劳动合同中这些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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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0:00 来源: 芜湖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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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黄金就业季,全市将有106场招聘会,人才市场供需两旺。10月1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人社部门近期接到了不少关于劳动合同的咨询,对于其中的一些霸王条款、无效条款,人社专家进行了总结和说明,帮助劳动者“避雷”。

  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与其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口头约定视为双方未签合同。如果后期发生纠纷,用人单位需赔付二倍工资,且一年后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些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没有完成公司业绩,需要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根据规定,除去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余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公司想督促劳动者完成业绩,可通过浮动绩效工资等方式予以实现。

  还有一类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公司概不负责”,这种规定不但不符合法律法规,也严重违背社会道德标准,属于典型的无效条款。

  需要强调的是,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无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该规定要排除劳动者自残、自杀以及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吸毒导致的伤亡等行为。

  人社专家提醒,劳动者需要慎重对待劳动合同,在签合同前应留出充足时间研究文本,包括生产工作内容、合同生效时间与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方式、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附加条款、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让企业方面的负责人同自己一起当面签字盖章,并仔细鉴定所盖公章名称是否与自己即将进入的单位一致。合同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遇企业霸王条款和违约行为,应保存好证据,向辖区的人社机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