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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办法》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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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00:00 来源: 芜湖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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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办法》规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承储企业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破坏地方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政府储备,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办单位: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咨询电话:38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