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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后 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可以享受什么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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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00:00 来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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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后,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统筹区域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达到8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进行报销。退休职工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
  随着改革的深化,普通门诊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与支付限额,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稳步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按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慢特病保障等政策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等不纳入门诊费用报销范围。
  (承办单位: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科   咨询电话:0553-3887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