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备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有哪几类?
根据《种子法》第38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以书面委托生产或委托代销的,应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23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24条规定,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承办单位:芜湖市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9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