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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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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0:00 来源: 芜湖人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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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2、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登记,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本市国家机关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接到建议之日起十日内交有关单位办理。

  3、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建议办理通知之日起十日之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或者自行转办。交办单位应当重新确定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

  4、本市国家机关和其他机关、组织应当确定一位领导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

  5、承办单位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必须认真办理。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且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对应当解决且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涉及全市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应当作为重点,专题研究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超出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6、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时,应主动与人大代表进行联系,采取实地调研察看、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协商解决办法,提高办理质量,增强办理实效。

  7、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向提出建议的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8、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征求协办单位意见,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

  承办单位将市人大代表建议交所属部门或下属机构办理的,必须由原承办单位答复市人大代表,不得由所属部门和下属机构答复。

  9、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市人大代表。

  对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办结后,必须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办结后,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的人大代表。

  10、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以文件形式答复。建议办理的答复件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要准确,格式要规范,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答复代表,同时抄报交办机关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11、市人大代表收到建议答复件后,应当及时填写并反馈交办机关制发的《代表建议答复意见反馈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承办单位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办理。

  12、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意见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的结果应当复查落实,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已答复代表的,计划实施后应再次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