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是我不想调解,被告家里人的态度太让我生气了,你依法判吧。”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被告系某校学生,2024年5月某天晚上,被告驾驶临时牌号二轮电动车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在庭审中的法庭调解阶段,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争议较大,调解未果。为使原告依法得到赔偿,也尽可能地减轻案件对被告的影响,承办法官没有就此放弃,而是庭后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原告剖析赔偿标准,从情理法的角度分析本案利害得失;另一方面引导被告积极承担责任、稳妥解决纠纷,并详细说明调解的益处。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温情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全媒体记者 管炜 通讯员 朱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