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与《重庆市慈善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管理体制不顺,地名命名、更名‘随意、任性’,部分‘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五花八门,引起社会不满,亟需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解决。”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在解读《条例》时说到。
《条例》细化了地名命名、更名规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跨行政区域的地理实体的名称,在命名、更名时应当保持一致。
为了防止“任性”更名,《条例》规定了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命名、更名和废名的,《条例》规定相关部门要提供免费换发证照等服务。
《条例》对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规范。地名标志由汉字和汉语拼音字母组成。
《重庆市慈善条例》
《条例》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困难的需要,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夸大困难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事实,欺骗、诱导他人捐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个人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内容。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应当对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降低影响,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条例》还规定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重庆慈善周”,相关部门、单位和慈善组织应集中开展慈善宣传,推动慈善活动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家庭。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赵紫东 实习生 周芷羽) 编辑:邬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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