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027-85695666

市生态环境局经简易程序成功办理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新闻中心 > 长江中游城市群 > 生态环境

2022-04-23 00:00 来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2022年4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就武汉某船务公司向长江排放含油压舱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邀请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街道参加。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和某船务公司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协商以替代修复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贯彻长江大保护理念,促进长江生态修复提供实践路径。


  本案线索来源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过程中发现武汉市某船务公司在其船厂码头水域拆除船只,拆除过程中,船舶含油压舱水直接泵入长江。经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和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评估,受污染的长江水体应已自然恢复或逐渐自然恢复,但该船厂作为侵权行为人仍需承担对环境的侵权赔偿义务。


  基于调查评估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该船务公司以清理岸线垃圾、岸线复绿、坡岸清理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同时要求厂区加强监管,安装监控设备,防止第三人对周围岸线造成生态破坏。企业负责人明确表示,企业将按协议开展修复工作,并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吸取教训,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目前,该企业正在有序开展岸线复绿工作。
  典型意义
  适用简易程序,实现案件办理效率与效果双赢。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委托专家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程序。在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简易鉴定程序,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成功召开了磋商会,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缩短了办案时间,因争议不大,企业同一时间开展修复工作,达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与效果的双赢。
  通过替代性修复,实现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双赢。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灵活采用了岸线复绿、坡岸整理和加强厂区监管的方式作为替代修复的手段,既让企业承担了责任,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又美化了长江岸线的生态环境,贯彻长江大保护理念。同时,本案要求赔偿义务人加强厂区监管,不仅强化了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有利于监管厂区岸线周边生态环境破坏情况,本案的办理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双赢。
  

一周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