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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8月26日,你单位本年度本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已达15分。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你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到12分及以上,我局决定于2024年9月2日零时起暂停你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请你单位予以配合,并在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之前,做好停止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信息发布和公众解释工作。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