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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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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00:00 来源: 南昌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3 县(区)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
  3.2 监测
  3.3 信息收集
  3.4 预警分级
  3.5 预警
  3.6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新闻报道
  4.5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5.3  粮食主渠道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6 经费保障
  5.7 通信保障
  5.8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能力恢复
  6.3 应急经费和清算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7.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3 应急终止宣布格式
  7.4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粮食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监测、预防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突发原因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成立南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南昌调查队、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南昌供电公司、江西南昌旅游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必要时,可及时将相关单位纳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1.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指挥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响应行动;
  (2)明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
  (3)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决定粮食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事项;
  (5)指导有关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开展粮食应急响应工作;
  (6)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7)研究落实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8)根据需要,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或外市以及驻昌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担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粮食应急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具体工作;负责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负责收集、分析、发布粮食市场监测信息,负责粮食市场零售价格监测预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必要时提出价格调控措施建议;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负责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生产、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2)市应急管理局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程序上报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相关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牵头或配合开展粮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获证粮食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4)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粮食应急供应过程的治安秩序与道路通畅,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5)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做好运力调度工作,优先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运力保障。   
  (6)市商务局  负责协助落实商业网点中粮食应急投放点工作。
  (7)市财政局  按照现行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做好粮食应急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的统筹保障工作。
  (8)国家统计局南昌调查队  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有关的粮食生产方面数据情况。
  (9)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0)市委网信办  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对突发事件做好舆情监测及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11)南昌供电公司  负责保障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及储备粮相关单位的应急用电。
  (12)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江西南昌旅游集团公司  负责落实应急粮源的储备和供应。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相关工作。
  2.3 县(区)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要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统一领导下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处理负责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应启动本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提请市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
  按照职责做好市级储备粮油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加大粮食生产,鼓励粮食流通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培育和增强粮食流通环节的“蓄水池”功能及作用。
  3.2 监测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现有库存、本地生产能力、外地可采购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列入全国、全省和全市价格监测等重点企业准确、及时填报信息。
  3.3 信息收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各类粮食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确定本辖区内的粮食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企业和粮油连锁店(或超市)等为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点,督促其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并深入现场实地调查粮食销售价格、供应变化等情况,及时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3.4 预警分级
  本预案将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4.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4.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并恐慌,供需很不平衡,我市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超过50%、供应量超过正常一倍以上、成品粮库存低于安全库存的情况。
  3.4.3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在我市2个以上县(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所在城区发生Ⅳ级突发事件。
  (2)我市2个以上县(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所在城区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市场粮食供应趋于紧张,群众争购成品粮,市场不稳定,辖区局部地区出现一般性的供需不平衡、一周内价格持续上涨超过30%、供应量超过正常50%以上的情况。
  3.4.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县(区)级行政区域,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辖区内一周内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2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
  (2)县(区)级行政区域,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辖区内出现粮食脱销、抢购现象并有蔓延趋势。
  3.5 预警
  各价格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应当向同级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粮食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市、县(区)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掌握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3.6 应急报告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特别是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安委会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市、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4.1.1 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粮食应急机构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粮食调配工作。
  (2)启动当地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按照程序申请动用县(区)级储备粮,先投放县(区)级成品粮储备,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及连锁店、国有购销企业供应点、大型零售超市及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3)优先做好驻昌部队、大中专院校、大中型居民小区和灾区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4)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2 发生Ш级(较大)突发事件,除采取Ⅳ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下列应急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价格半日报制度。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上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粮食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和市场动态。
  (2)动员全市粮食企业或通过市级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增加市场供给,做好粮食调配,平抑市场粮价。
  (3)按照程序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先投放市级成品粮储备,再组织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加工原粮,通过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大型零售超市及连锁店等投放和供应市场。必要时可申请动用省级及国家储备粮。
  4.1.3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粮食应急指挥部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4.1.4 动用市、县(区)级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当事发地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可以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县(区)级储备粮,如县(区)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直至报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区)级储备粮动用可比照上述原则和程序。各承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市场调控所产生的费用及亏损由同级财政承担。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应急时期建立粮食价格信息日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掌握事发地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及粮源状况。
  4.3 指挥和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4.4 新闻报道
  4.4.1 新闻报道遵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供应秩序,有利于应急供应工作顺利实施的新闻发布原则。
  4.4.2 新闻发布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
  4.5 应急终止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较为充足,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安定时,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当地政府决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市、县(区)级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市和县(区)的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市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源。
  5.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确定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5.2.2  建立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国有控股或民营股份制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并实行挂牌管理。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配送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配送网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重点打造一批粮食应急配送中心。
  5.2.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配送和供应需要。
  5.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保障中的主渠道作用。涉粮县、区都要保留1-2家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和创新机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推动设施设备不断更新改造和提高应急保障水平,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保障的主体。
  5.4  交通运输保障
  5.4.1 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具由用粮方与售粮方自行协调落实,并由用粮方政府负责协调建立本辖区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保证粮食及时运抵到位。
  5.4.2 当地运力不足时,可报请上一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落实其他运力。
  5.4.3 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市建立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确保粮食应急运输畅通、快速、高效。跨地市粮食运输,报省政府批准建立专门的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
  5.5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5.1 市、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管,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停业拒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5.5.2 市、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必要时,请求驻昌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6 经费保障
  5.6.1 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积极安排国有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政策性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5.6.2 由市级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用粮方应负责落实采购资金。
  5.6.3 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用粮方负责落实,可申请财政资金予以适当或全额补助。
  5.6.4 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5.7 通信保障
  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8 培训演练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演练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
  6.2 应急能力恢复
  对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如数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3 应急经费和清算
  对实施预案(含演练)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补助的,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结算和兑付。
  6.4 奖励和处罚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企业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下粮食供应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确保粮食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   附  则
  7.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粮食突发事件的信息来源;粮食突发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粮食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等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3 应急终止宣布格式
  粮食突发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终止,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理和恢复工作安排;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0791-83883781。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