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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劳动保护条例暂行52年终迎立法

新闻中心 > 天下

2012-05-28 07: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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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商报)天气越来越热,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被高温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

  亮点1 中暑死亡视为工伤

  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亮点2 因高温停工,不得降工资

  意见稿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在35℃以上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时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亮点3 健康受损追责用人单位

  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工会组织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法制晚报》、《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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