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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男子骑电动车过斑马线撞伤违规行人,法院判其担责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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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14:14 来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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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宁波网10月29日报道: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从法律上说,当发生各种事故纠纷时,其责任承担与行人相当。因此,不少电动车驾驶者在骑行时横冲直撞,一旦发生事故和纠纷,总喜欢以“我骑的只是电动车,凭什么让我赔偿损失”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
  浙江宁波市发生的一起判例应引起骑电动车者的重视,当地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过斑马线时,碰伤了违规行人被法院判决承担3成责任。
  去年7月4日,宁波鄞州区男子朱某在骑电动车通过斑马线时,突遇行人李某边与同伴追逐、打闹边经过,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摔伤并住院医治。之后,李某要求朱某予以赔偿,遭朱某拒绝,他称自己完全按红绿灯要求通过斑马线,既没有走错时间,也没有走错路线,且自己所骑为非机动车,事故发生完全是因为李某在斑马线上与他人追逐引发,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双方未能因此达成协议,李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朱某对本起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手持判决书的朱某一脸委屈和不解。
  审案法官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本案中,朱某在过斑马线时,没有按照规定下车推行,而采用了慢速骑行的方法,违反了相关规定。朱某虽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自己在主观上根本不愿有任何事故发生,但这只是表明其没有故意制造的故意,不能排除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和过错。而本案原告李某在过斑马线时与他人追逐打闹,应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酿成事故有所预见,但其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事故的发生。据此,在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须按照过错的大小来分担损失。
  如今涉及电动车的各种事故层出不穷,数量之大难以统计。根据现有法律,与电动车相关的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另一方是机动车的,因电动车属非机动车一方,即使事故责任由电动车一方引发,也往往只需承担较轻的责任。这样的一种现实,让不少电动车驾驶者忽视了自己的法律责任,一些人甚至因此误以为,不管发生什么情况,自己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一厢情愿式的思维,在现实生活中,曾经发生的许多案例,让一些漠视交通规则的电动车驾驶者尝到了苦头,且深感后悔。
  鄞州法院整理了近年来发生的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纠纷,特别提醒以下两类极易被电动车驾驶人忽视的情况:一、电动车动力装置等超标,极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二、加装动力驱动,“零责任”也须赔偿。
  为此,法院民事庭法官特别提醒,电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要忽视处理程序,以免造成被动。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报警,请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双方对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就要走司法程序,因此,就可能要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论是获得合理赔偿的重要依据。如果电动车购买了保险,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编辑: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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