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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小学生玩“斗鸡”撞伤玩伴 家长判赔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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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3 07: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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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心网)三名小学生玩“斗鸡”,导致一人十级伤残,其他两人与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共赔款三万余元。近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亮亮诉小明、小刚、某小学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

    原来,亮亮与小明、小刚均为克拉玛依市某小学学生。2010年1月,参加完考试的小明与小刚在学校教学楼楼道内玩“斗鸡”游戏时,亮亮要求加入游戏,在三人玩耍过程中,亮亮被小明撞倒致伤。

  2010年1月,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诊断伤情为左股骨上段病理另骨折与左股骨近端骨纤维结构不良。亮亮受伤后分别在多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共住院24天,出院后医嘱要求平卧45天。后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亮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亮亮曾于2008年4月玩滑轮时摔倒受伤,在医院接受过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股骨中段螺旋性骨折,住院后进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左侧股骨中段斜型螺旋性骨折。诉讼中,经亮亮申请,法院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亮亮的本次受伤与上次受伤为临界性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亮亮左侧股骨中上段骨折,左下肢功能丧失16.2%,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亮亮在与小明、小刚玩“斗鸡”游戏时被小明撞倒致伤是事实,小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小刚作为“斗鸡”游戏的参与者,虽未直接致亮亮受伤,但三人的游戏行为因与亮亮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明、小刚在事发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他们就读的某小学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明确要求学生在楼道内不准追逐打闹,但对小明、小刚、亮亮在考试后逗留楼道内玩游戏的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对亮亮的受伤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亮亮事发时年满十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左腿曾经骨折过,但在小明、小刚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楼道内游戏时积极主动要求加入,对自己受伤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小明承担60%的责任、小刚承担10%的责任、他们就读的某小学承担15%的责任。鉴于亮亮曾在2008年4月玩滑轮摔倒致左侧股骨中段性骨折与此次与同学游戏摔倒造成的外伤为临界性关系参与度为50%,因此确定亮亮的经济损失为总损失6万余元的50%即3万余元。

  2011年11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明的法定监护人赔偿亮亮经济损失19986.52元;小刚的法定监护人赔偿亮亮经济损失3331.09元;他们就读的某小学赔偿亮亮经济损失4996.63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明、小刚家长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孩子有贪玩的天性,这本无可厚非。但法官提醒,同学们在游戏中,一定要注意分寸,要保护好自己更要保护好同伴,伤了自己,身体受苦,伤了他人,自己也脱不了干系;学校要加强保护和引导,对较为激烈,容易引起伤害的游戏应及时制止;家长要培养孩子的安全观念,让他们从小树立对自己的身体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任的心态,并为孩子培养安全健康的兴趣爱好。这起“小游戏”惹出的烦心事儿已经尘埃落定,但希望学校、学生和家长都能引以为戒,避免再出生这样的“烦心事儿”。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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