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频道 收起频道

双方约好的为何不算数?法院提醒:和当地没有实际关联的约定管辖无效

新闻中心 > 首页社会

2021-05-29 10:24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字体:

  长江日报5月29日讯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是不是就一定算数?法官说,不一定。5月2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汉区法院获悉,有一起案件,双方约定在该院管辖,但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和约定管辖地无关,该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省外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恩施的王先生,合同载明签订地为武汉市江汉区,并且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就在江汉区进行诉讼。2021年2月,王先生拖欠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费用,该公司到合同约定管辖的江汉区法院来起诉。王先生提出管辖异议,他认为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案件应该移送恩施的法院审理。

  江汉区法院发现,该融资租赁公司长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该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外,租赁物多从省外购买,且合同的签订、履行与江汉区无任何牵连。鉴于此,江汉区法院将案件移送恩施的法院管辖。

  “我一直很疑惑为什么合同签订地写的是江汉区,租赁公司不在江汉区,我也从来没有来过江汉区,原来就是租赁公司为了方便自己选择管辖法院。”王先生说,签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自己作为承租人,公司也未就管辖约定尽到说明义务。

  约定管辖为何会失效?江汉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并非意味着可以随意选择法院,而是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约定,并提醒对方注意合同中管辖约定的内容。(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李麟 刘宇强)

  【编辑:刘艳】

一周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