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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环资庭长轮值“周二之约”法官天天见答疑,电梯噪音超标,开发商要担责|周二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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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17:26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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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6月1日讯6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程继伟做客“周二之约”法官天天见直播间,线上为网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直播中,程继伟庭长在线解答了部分网友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提问。


  程继伟庭长直播现场。通讯员李金星摄
  问:请问环保法律是怎么规定噪声的,什么样的声音是噪声,我们怎么判断?
  答:噪声与噪声污染有区别,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而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四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电梯噪声引起的纠纷,开发商在电梯的设计、安装上达到验收标准,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如果运行排放的噪声超标,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问:小区邻居有随意丢垃圾、制造噪声等影响其他居民的行为,谁有权要求他们停止这类行为?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其他业主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问:如果我看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我个人可以向法院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吗?
  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个人作为起诉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有关社会组织提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线索。
  问:我在网上看到武汉正在实施“十年禁渔”,“十年禁渔”时候捕鱼会有什么后果?
  答:多年以来,因为非法捕捞、过度捕捞,长江流域鱼类种群大幅减少,一些鱼类种群甚至处于濒危境地。仍然实行以往的每年3-4个月短暂休渔期,已经难以让鱼类种群繁衍壮大。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是十个年度的常年禁渔,将为多数鱼类争取2-3个世代繁衍,保护生物多样性。
  “十年禁渔”期间捕鱼,可能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十年禁渔”不仅是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请各位市民遵守好禁渔规定,为保护好我们的母亲河作出自己的贡献。
  问:我是一家企业工作人员,我们公司依法依规经营,污染物排放也达标,但还是因排污造成他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特殊在它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意味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即:在被侵权人有损害,侵权人有污染环境、破产生态行为且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界限。因此,排污达标并不能成为排污单位的免责事由。
  当然,无过错责任也并非绝对责任,侵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提出抗辩,如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
  问: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污染者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主要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土壤污染、电子废物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问:认为自己权利因环境污染受到侵害,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我需要准备哪些方面的材料证明?
  答: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具有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污染环境发生纠纷,对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即由侵权人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起诉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2.被侵权人的损害;3.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6月1日上午9时30分至6月7日下午5时30分,武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程继伟在线轮值一周,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网友点击下图二维码可直接提问。


  (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孙文楷)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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