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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下三份不同遗嘱,哪一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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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16:01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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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6月18日讯丈夫去世,留下三份不同遗嘱。到底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6月18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洪山区法院获悉,在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因三份遗嘱均存在欠缺形式要件和内容不合法的情形,三份遗嘱均被认定无效。
  2001年10月,张莉(化名)和孟军(化名)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2014年,两人收养笑笑(化名)为养女。2020年4月,孟军因病死亡。2021年1月,孟军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名下的房产、公积金等财产均归老两口所有。
  孟军的父亲介绍,孟军与张莉名为夫妻,实际上双方根本没有夫妻之实,分居多年。“儿子生病期间,一直是由我们照顾,医疗费也是我们支付,张莉并未尽到配偶的义务。”
  孟军和张莉曾做出约定,两人婚内的两套房产,一套归孟军所有,另外一套归张莉所有,张莉承诺对孟军的其他财产不再参与分配。
  张莉表示,对于协议中约定归孟军的房产,她可以不再主张继承的权利,但无论如何不能剥夺养女的继承权。
  据了解,孟军生前曾先后留下3份遗嘱。2017年,孟军自己手写一份遗嘱,名下房产可以作为遗产留给养女。第二年,孟军改了主意,排除了养女继承份额,又写了一份遗嘱,所有财产归父母继承。到了2019年,孟军录了一段视频,对财产重新做了分配,过世后公积金、养老金、抚恤金都留给养女当教育基金,个人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父母、张莉和养女每人持有四分之一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军生前留下3份不同的遗嘱,既有录音录像遗嘱,也有自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有多份遗嘱的,应当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这3份遗嘱均存在欠缺形式、内容要件的情形,均为无效。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最后一份遗嘱为视频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视频遗嘱属于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同时遗嘱人和见证人还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和时间。但是孟军的视频遗嘱中,当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无效。
  第二份遗嘱为自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时,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继承份额。因此,这份遗嘱中,对其收养的女儿未保留必要的份额,内容无效。
  第一份遗嘱也是自书遗嘱,要求将名下房产留给女儿一个人,但是又与此后的两份遗嘱意思相冲突,不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此,法院结合孟军生前和张莉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孟军名下的一套房产和17万余元公积金,由其父母和女儿三人继承,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承办法官提醒,除自书遗嘱外,其他各种遗嘱均须有见证人参与,见证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见证人的证明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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