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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出狱后向妻子讨要彩礼,法院: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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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7:40 来源: 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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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是人生大事,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有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生活中常称为“彩礼”。那么,结婚前支付10万元彩礼,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前妻返还彩礼呢?近日,青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
  冯波和肖静通过亲戚介绍相识后,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结婚前按照当地风俗冯波给了肖静10万元彩礼,婚后因工作原因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渐疏远。 2017年底的一天夜里,冯波为琐事与肖静发生争执,冯波将肖静推倒在地并殴打致其骨折,冯波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冯波出狱后,肖静立即提起了离婚诉讼及人身赔偿诉讼,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判决冯波赔偿肖静受伤导致的损失十万余元。 随即,冯波也将肖静告上法庭。
  冯波诉称,其与被告肖静经人介绍认识后, 被告即要求其支付见面礼并办理订婚,订婚后其于广东工作,被告于上海工作生活,双方几无交流、感情基础薄弱。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止,共同生活日期累计未超过两个月。彩礼是冯波向亲戚筹借的,付完彩礼后家里生活很困难,故要求返还彩礼10万元以及过节时陆续给肖家亲戚的红包累计4万多元。
  肖静辩称,结婚时确实收到10万元彩礼,也已用于购买结婚用的钻戒、金银首饰等,余下的钱在婚后近一年的时间中也已经花完了,冯波给自己亲戚的红包自己并没有收到,故都不同意返还。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冯波强调双方一起长期共同生活,现在却说没有长期共同生活。另外肖静了解到冯波家庭条件不错,结婚时月收入近万元。 对于收入情况,冯波表示出狱后工作和收入不稳定。
  冯波是否能够 要求前妻肖静返还彩礼呢?
  法律规定的 可以请求返还有三种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院认为,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风俗,为了最终缔结婚姻不得已支付的金钱。案件中的10万元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返还的三种情形。
  案件中,冯波和肖静两人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且冯波家庭的经济水平并没有达到支付彩礼后生活困难的地步,其出狱后收入不稳定也不是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对于4万元红包,没有证据证明是冯波为了结婚必须支付的金钱,只能认定为赠与。
  法院判决驳回冯波全部诉讼请求。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彩礼既有确定婚姻关系的功能,也有表达情感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然而,彩礼仍然是很多地方结婚时必不可少的婚俗之一,因彩礼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对于不同情况的婚约财产纠纷,在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风俗习惯,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等,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姚莉)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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