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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请锁匠开锁引发财物失窃,锁匠该不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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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19:12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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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偷冒充户主,自称钥匙丢失,请锁匠撬门。锁匠不知情便撬门换锁,由此引发的财物失窃,锁匠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3月26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获悉,因锁匠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刘大姐与李某系牌友,李某知悉刘大姐有在家中存放现金的习惯。2023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李某确认刘大姐离开住处后,多方打听联系锁匠王某前去刘大姐家中开锁。

  “我是业主,我的钥匙丢了,你帮我开锁吧。”李某要求王某将门锁打开。

  王某检查一番后发现,门被反锁了打不开,便准备离开。李某拜托王某想办法,王某表示如果强行开锁,现在这个锁便彻底没用了。李某见状便撒谎说道:“家中备用钥匙被老婆拿走,一时半会回不来,直接换锁吧。”于是,王某按照李某要求换锁并收取100元费用。待王某离开后,李某进入刘大姐家中盗窃。

  刘大姐回家后,发现财物不翼而飞,遂向派出所报警。经警方侦查发现,李某盗取现金23000元,赃款被挥霍。

  2024年5月,经汉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汉阳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犯盗窃罪并责令李某向刘大姐退赔23000元。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刘大姐遂向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经查,王某经营的开锁门店已在公安机关备案。汉阳区法院认为,王某开锁资质虽已经到相关部门备案,但不意味着不承担民事责任。王某作为从业多年的开锁人员,应在开锁前核实身份,但王某未尽到核实义务,具有过错。

  日前,汉阳区法院综合考虑开锁行为对损害的因果关系、财产损失数额及刑事退赔情况等情况,酌定王某对李某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60%的补充责任。王某承担责任后,可在其责任范围内向李某追偿。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金红羽 王侃 王思宜)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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