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个头发就成了“代言人”?理发店“蹭”顾客“脸”,法院这样判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7日讯王女士去理发店剪发后拍了个照,结果被理发师当成了宣传图片。4月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理发店侵犯肖像权,经调解,理发店老板当场删除网上的宣传照片及关联评论,并赔偿了王女士500元。
“这款造型非常适合你!”2024年下半年,在武汉一家理发店内,造型总监向犹豫不决的王女士推荐当季爆款发型。在反复确认、得到“绝不会翻车”的承诺后,王女士坐上了美发椅。
几个小时后,望着镜中焕然一新的法式慵懒卷,王女士忍不住举起手机自拍。此时理发师突然从工作台取出专业相机:“这么美的造型必须留个纪念!”
谁也没想到,这张看似寻常的“顾客照”,竟在一周后悄然出现在某生活服务平台。在某平台“点击抢同款设计师”的醒目标题下,照片下涌入数条评论:“小姐姐发量慕了”“这是真实顾客吗?太好看了”。更令王女士郁闷的是,商家不仅未做任何面部处理,还将其照片置顶在店铺展示区。
王女士气得火冒三丈:“照片连马赛克都没有,同事都笑我兼职当托儿!”可理发店老板的回复让她更窝火:“当时拍照您也没反对啊?我们这是帮您免费宣传!”
沟通无果后,王女士攥着手机截图,来到了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百步亭社区人民法庭,要求理发店删除照片并赔偿损失500元。
法院受理后,经双方同意启动先行调解程序。调解中,理发店老板感到“莫名其妙”——“现在哪个商家不拍图,用顾客照片宣传不是很正常吗?”
“您这是认知误区。”承办法官周静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理发店老板指出关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周静法官说,商家留存顾客影像时,必须明确告知使用范围,特别是涉及商业宣传时,沉默不等于同意,王女士没有明确同意就不能擅自使用。
日前,在周静的耐心调解和细致普法下,理发店老板终于认识到问题:“我们在平台发照片主要是宣传自己的手艺……原来顾客的照片不能随便用。”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理发店老板当场删除涉案照片及关联评论,并赔偿了王女士500元。
周静法官介绍,肖像权纠纷多源于部分经营者法律认知的模糊。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同意被拍照,不等于默许经营者公开使用其肖像。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本质是商业行为,应事先取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
经营者若需使用顾客形象用于宣传,要做到事前告知,明确说明拍摄用途;事后审核,发布前再次确认顾客同意;顾客要求“打码”处理或删除的,应及时回应。同时,注意对无意入镜的顾客进行模糊处理。
对消费者而言,如果发现自己的照片未经同意被商家使用后,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立即截图、录屏,积极交涉与商家协商删除。协商无果时,可向平台投诉下架,或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我们身上还有哪些权利别人不能随便碰呢?周静法官介绍,人民群众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受法律保护,若上述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姜泰阳 郑雅曼)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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