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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遇车祸,能否索赔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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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0:44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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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6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杨静)全职家庭主妇操持家务、照顾家人,是否有劳动价值?她们遭遇车祸,能否赔偿误工费?

  5月6日,记者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获悉,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裁判肯定了家庭主妇的劳动价值,支持了合理的误工费。

  2023年12月的一天中午,在武汉市东西湖区,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赵女士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赵女士腿部受伤、车辆及衣物受损。随后,赵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赵女士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后续还需进行治疗。

  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王某与赵女士负同等责任。该小型汽车的驾驶人为王某,所有人是陈某,该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双方因赔偿金额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赵女士将王某、陈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因事故受伤属实,其合理损失应获赔偿,认定赵女士与王某按5:5 比例分担事故责任。

  针对赵女士诉讼请求中的误工费,法院认为,赵女士提供的家务劳动虽不能直接转化为货币,但对保障其他家庭成员正常工作具有支撑作用,具备经济价值。同时,赵女士作为具备劳动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其外出务工求职的机会遭受负面影响,导致家庭的收入和支出遭受消极影响。

  5月6日,长江日报记者联系上承办法官李金文。他告诉记者,误工费是为补偿被侵权人(受害人)因侵权损害所减少的收入。一般而言,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要有固定而持续的收入。

  “家庭主妇发生事故后能否主张误工费,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受害人的年龄、劳动能力、工作经历经验、获取劳动机会的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李金文介绍,本案中,赵女士在事故发生时40岁左右,身体健康,在事故发生前不久,赵女士为了照顾2个孩子和老人,专门辞职在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结合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公平原则,法院酌情支持了赵女士诉讼请求中的误工费,按照100元/天计算120天的误工费,共计1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共3万余元。

  据悉,去年以来,安徽芜湖、河南焦作等地法院均有支持家庭主妇误工费的司法案例。

  东西湖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家庭主妇”群体为家庭付出的心血和劳动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在遭遇类似事件时,要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家务劳动未直接产生外部经济收入,但对家庭稳定和经济支出的节省有着重要作用,法律会充分认可和保障相关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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