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早退”一分钟他被公司开除,法官认定企业滥用管理权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20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邱实)早退能成为公司开除员工的理由吗?5月20日,在“周二之约”直播间,武汉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马海波讲述了一起因“早退一分钟被开除”的劳动纠纷。
图为周二之约直播现场,从右到左依次是武汉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马海波、法官陈祥、法官助理熊志远和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王敏。记者耿珊珊摄
2022年12月,小陈收到了公司通过邮件向其发送的辞退函,辞退函写明:小陈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当年9月至12月共计早退11分钟1次、早退1分钟5次,公司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监控显示,辞退函中载明的5次早退一分钟行为,都是小陈在12:00前一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据悉,小陈3年前入职时签署了《〈员工手册〉阅读声明书》,确认其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员工手册》以及《奖惩制度》,愿意按照该制度执行。
《员工手册》上载明:“上班时间为9:00至12:00,13:30至18:00。”“未经审批同意,在上班时间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早退达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须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资源调查核实后,将予以开除处理。”
小陈认为,公司称其早退11分钟那天,自己已经向公司请过假了,并没有早退。其他5次早退一分钟,是因为公司有400多名员工,中午吃饭时间紧张,所以会在下楼时留一分钟左右的时间在等电梯时用手机打卡,并且公司是默认这种行为的,之前从来没有提出整改或者处罚。
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未果后,小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马海波表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边界与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尺度。我国法律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三原则。
本案中,企业的规章制度未明确“早退”的具体认定标准,比如是以离开工位为准还是离开办公区域为准。如果因早退就开除员工,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与劳动者的轻微过失相比过于严厉。更重要的是,企业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未以任何方式对劳动者作提醒或警告,径直一次性“秋后算账”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管理权,损害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程序失范。
该案历经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武汉中院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小陈支付加班工资、赔偿金、绩效奖金等共计2.5万余元。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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