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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斗气”出车祸,一司机获刑,另一司机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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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21:13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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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26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田第潘)开车万不可“斗气”,闯下大祸要担责。5月26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武昌区检察院办理了辖区首例驾车斗气挤别、追逐竞驶,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案件,两个司机一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一人被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某天18时10分,小王在驾车回家途中,觉得前方小赵车开得慢,就试图超车。因变道未能成功,小王遂对小赵心生不满。随后,小王寻隙加塞、超车并线至小赵车辆前方,并连续3次以突然刹车、连踩刹车等方式迫使小赵紧急刹车。

  小王的行为激怒了小赵,小赵采取同样方式超车并挤别小王所驾车辆1次。

  18时12分,小王再次加速挤别小赵所驾车辆时,两车发生碰撞,导致小赵所驾车辆侧翻、从中央隔离护栏飞出。飞出的车辆砸到2辆电动自行车,致使2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王拨打了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交管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并赔偿事故损失人民币6.8万余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武昌区检察院依法对小王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那么,本案中,另一位司机小赵是否构罪?承办检察官认为,小赵变道行为次数相对较少,且系多次被小王挤别后所为,其行为危险性相对较低,危险并未现实化,尚未达到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程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小王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武昌区公安分局对小赵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武昌区检察院提醒,生活中,“路怒症”“斗气车”现象时有发生。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广大司机朋友要时刻牢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如遇到加塞、别车等情形时,也应保持冷静,安全至上、切莫冲动,这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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