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毕业生当带货主播没过试用期,能拿到加班费吗?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29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宋子文)大学“准毕业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5月29日,记者从武昌区法院获悉,在一起劳动纠纷中,法院判决大四“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该学生拿到了加班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024年4月,马上毕业的大四学生小李通过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带货主播”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直播主播试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4500元。干了一个月后,该公司以小李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小李。后小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决定不予受理。
因不服仲裁决定,小李向武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庭审中,小李认为,自己通过招聘网站看到招聘信息,在面试中表达了求职意愿,双方签订试用合同后其进入公司工作,其向公司提供的是劳动,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小李是在校大学生,其与公司签订试用合同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到该公司工作是属于完成毕业前的实习任务,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实习关系。
那么,大四“准毕业生”能不能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承办法官表示,学生身份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对于“准毕业生”以求职就业为目的的提前实习,若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在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可劳动关系的成立。用人单位要重视其合法权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李求职时确系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但小李向公司表达了求职意愿,经面试后进入公司工作,与某公司签订试用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
某公司虽辩称小李是到该公司实习,与小李所在学院签订了“三方实习协议”,但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没有“三方实习协议”,故不能推翻小李述称以就业为目的进入公司工作的事实,小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小李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至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因公司未举证向小李告知了试用条件,因此公司以小李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求。
据悉,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王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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