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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可执,律师助力追加股东,近 50万元债权终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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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6:51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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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债权如何实现?近日,律师协助企业提出追加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获得法院支持。最终,为企业挽回近50万元的损失。

  ● 案情简介

  甲经营部与乙公司就钢材供货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双方因货款发生纠纷并在仲裁委主持下制作了调解书:乙公司需向甲经营部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等近5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经营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调查,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股东孙某认缴900万元、李某认缴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6年12月31日,但二人均未实际缴纳出资。甲经营部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申请追加孙某、李某为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024年底,法院作出裁定追加孙某、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且孙某和李某二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日前,法院已将货款本金及利息等,全部执行到位。

  ●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的被执行公司已被法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终结本次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则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债权人要求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照准,并作出执行两名股东财产的裁决。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特别是对于准备开办公司的创业者来说,要注意按照自己实际能力合理地确定注册资本数额。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承担债务的最低限额,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23年修订后改变了认缴出资缴足无期限的局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认缴出资不等于“不出资”,不能以未到出资期限为由逃避公司债务。正如本案所示,认缴出资而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即使未到出资期限,仍需要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 律师介绍

  熊小虎,系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权益合伙人

  专注执行案件、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十余年,曾代理多起重大商事执行案件,为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上千万元

  现任武汉建筑防水协会副会长、武汉混凝土协会理事

  (通讯员吴刚)

  【编辑:李沅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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