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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被交警扣押期间自燃,此锅谁背?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8-12-30 21:17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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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12月30日讯(记者夏晶)胡先生(化名)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被交警扣留。谁知就在交警委托托运公司将胡先生的车拖回其住处时,胡先生的车竟意外发生燃烧事故,并被完全烧毁。胡先生也很郁闷,他想知道自己的车子到底由谁来赔?
  交警扣留轿车却被烧毁
  2018年5月26日晚7点,胡先生驾驶自家车辆途经武汉长江大桥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胡先生车辆前部车头受损。随后赶至现场的交警,因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需要,当即对胡先生车辆进行了扣留。
  当晚10点,交警大队解除扣留并委托托运公司将车辆运回至胡先生住所,谁知在路上,胡先生车辆突然发生燃烧导致被完全烧毁。
  后经消防大队认定,车辆起火部位位于车头前侧,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油路故障等,不能排除车辆因之前交通事故造成的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保险公司未赔车损被告上法院
  胡先生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以及车胡先生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以及车损险。
  根据《保险法》及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胡先生在保险期间内使用保险车辆、因碰撞及碰撞后的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保险公司已赔偿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中应赔付部分,但并未依约对车损险内容进行赔付,胡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胡先生得损失由交警负责
  保险公司认为,胡先生车辆是在被交警扣押期间烧毁,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赔范围。
  另外本次事故属于交警执法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且交警事后也向原告赔偿了车辆损失13万元,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这与《保险法》被保险人不得因为事故而盈利的规定相违背,也与《民法总则》中同一财产损失不得要求重复赔偿的规定相违背。
  据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先生全部诉求。
  律师点评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陈子伟介绍,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陈子伟介绍,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据上述规定,交警大队和托运公司应当对汪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已协调托运公司对胡先生先行赔付了13万元,胡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已无实际损失。
  本案中胡先生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09500元,其从第三者处获得了13万元的赔偿,已经超过了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无需再继续进行赔偿。
  【编辑:祝洁】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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