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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为抢工期擅堵城市快速路,交管提醒这四种造堵行为可能被拘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9-04-28 23:54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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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28日讯(记者戴旻阳 通讯员董冠男)为赶施工进度强行封闭城市快速路,险些造成严重拥堵,27日,“造堵三人组”被武汉市江汉警方行政拘留。造成道路拥堵为何会被拘留?警方表示,人为造成道路拥堵,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依法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堵路现场视频监控截图 通讯员董冠男供图
  擅自封闭道路人为造堵,三人被拘
  26日早上6时58分,江汉区交通大队指挥室民警发现路面情况出现异常:二环线快速路汉口火车站地下通道入口处被一排反光筒封闭,穿着施工人员服装的男子正强行指挥车辆驶入下桥匝道,绕行发展大道,同时一辆大型施工车正在汉口火车站地下通道下坡处摊铺沥青。
  由于下桥匝道仅2股车道,大量机动车只能排队等候通行,车尾最远处已至二环线高架桥振兴三路,拥堵长度近1公里。
  7时,民警到达现场责令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除反光筒,同时指挥施工车辆驶离汉口火车站地下通道,拥堵逐渐缓解,早高峰来临前,道路重新恢复正常。
  随后,民警将擅自封闭道路的两名施工人员王某、蔡某带回大队,并传唤项目负责人刘某协助调查。经查,三人所在公司负责二环线快速路沥青铺设工程,于4月26日凌晨开始施工,规定时间是在凌晨5时结束,但为了抢工期,刘某承认默许王某、蔡某超时施工。为赶进度完工,王某、蔡某将道路全部封闭施工,完全不顾造成长距离交通拥堵的后果。
  刘某、王某、蔡某不仅超时野蛮施工,而且擅自封闭道路严重造堵,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江汉区公安分局对三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称:知道造堵不对但不知道后果这严重
  据悉,被行政拘留的刘某等人虽然意识到人为制造拥堵的做法不对,但对此举涉及违法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据当事人王某说,事前他接到蔡某指示封路赶工,就使用锥形筒将二环线汉口火车站发展大道西向东方向封死。
  蔡某承认是他授意施工人员封路,为了赶工期。他称,当时只是想着工期紧,想早点完工,没想到会造成严重的交通拥堵。
  当事人刘某说,知道封路不对,但不知道违规占道施工阻碍交通通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违法行为,也不知道后果这严重。
  交管提醒:四种造堵行为可能面临拘留处罚
  长江日报记者从交管部门获悉,以下四种造堵行为可能面临拘留处罚:轻微车辆擦碰发生后涉事车辆具备挪车条件,应撤出而不及时撤出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货运车辆货品散落后未及时清理或未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造成交通拥堵的;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施工围挡确保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未及时向交管、城管部门进行施工审批,或进行审批后未按规定施工造成道路堵塞,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相关责任人都可能面临拘留处罚。
  交管部门提醒,造成交通拥堵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保障道路的通行顺畅,若对造成拥堵的情况采取“放任自流”态度,造成严重交通拥堵,交管部门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编辑:叶子】
  (作者:戴旻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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