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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由“妻还”|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2-02 11:48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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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2月2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居民王女士与徐某曾是夫妻,后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150万元左右的房产由其所有,8岁的儿子由其抚养,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离婚后,女方在男方协助下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房管局的规定,夫妻即使离婚,将房产转卖也需要双方共同签字)。王女士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新居与儿子共同居住。最近王女士收到法院送达的六份开庭传票以及查封其新购房屋的裁定书。起诉状上列明的被告是前夫徐某和王女士。起诉状载明的事实,是徐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借款,债主请求判令王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总额大约70万。这一下王女士慌了神,赶紧到社区咨询律师。
  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路金介绍,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路金说,该条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为,特别是大额债务设立了以“共债共签”的原则。但是,《民法典》还给了债权人一项救济措施,就是依法向法院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所举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才可突破上述“共债共签”原则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民法典的实施是真正意义上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债共签”为原则,从而进一步保障未举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夫妻另一方的不当举债而受到侵害。
  路金律师建议:一、王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后应仔细阅读法院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时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二、本案涉及的债务均是徐某自己对外所举债务,且借款金额都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夫妻另外一方表示追认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原告(债主)需提交证明徐某借款是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证据。目前王女士收到的原告证据材料中没有发现这些证据,对王女士来说是很有利的,王女士可依此来抗辩自己没有连带还款的义务。
  法律小贴士
  “共债共签”原则的演变
  共债共签是指共同债务共同签署。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具有相对性,一般情况下不能突破相对性找第三人承担债务。共债共签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2018年1月通过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订一方追认后才能认定。即共债共签这一原则与2018年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成立。共同债务的成立由双方共同签字后成立。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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