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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车冲进水塘,两月前才买保险!是失误还是骗保?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1-09-14 10:40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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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林(左)在直播活动现场。 长江日报记者杨涛 摄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14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黄洋)两个月前才买车险,越野车就冲入水塘报废了,这是自杀?失误?还是骗保?9月14日上午,江汉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鲁林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披露了一起离奇的保险案。
  才买车险,车子就冲进了水塘
  2020年5月14日晚7时许,一挂着武汉牌照的越野车行驶至汉川市新街村橡胶厂路段时,突然冲进路边的水塘。
  车辆落水后,司机自行从水中脱险,爬上岸来,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前来认险。民警到现场,排除司机酒驾、毒驾,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全责。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让司机先行垫付打捞费及拖车费,后期由保险一并承担。事故当天,保险公司将车辆拖走,定为全损。
  就在两个月前,司机刚刚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15.5万元。事发后,司机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理赔,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同年9月,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单方面认为司机故意制造了事故,不予赔偿。司机遂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司机的驾驶行为反常,有故意造成事故的嫌疑;该车是直接驶入水中,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碰撞、坠落”情形;事发后,保险公司与该车司机一致确认车辆定损损失为7万元。因此,原告索赔15.5万元毫无依据。
  争议焦点一:失误,还是骗保?
  江汉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受理该案后,针对该案争议的三大焦点,逐一审理认定。
  首先,事故是否为司机故意所为。对此,保险公司曾单方委托湖南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就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结论显示,该交通事故在排除酒驾和毒驾后,司机的驾驶行为反常,具有故意造成事故发生的形态。
  但是,保险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意见书系单方委托鉴定所得,不能作为依据。事发后,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事故原因,系司机不慎冲入道路旁的水塘导致,排除人为操作可能。
  争议焦点二:冲进水塘是否算“坠落”?
  其次,事故是否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原被告双方对案涉车辆落水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于案涉车辆落水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坠落”的情形认定存在分歧。保险公司主张,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关于“坠落”的准确释义为,“坠落”仅指整车腾空后下落,该交通事故属于直接驶入水中,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中的“碰撞、坠落”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坠落”的理解限定过于狭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人的责任。鉴于“坠落”的含义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投保时进行充分必要的说明,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关键性术语的含义进行了说明。
  综上,应认定案涉车辆落水属于“坠落”,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三:保额15.5万,赔7万,合理吗?
  第三是保险理赔数额的争议。司机认为应按保额15.5万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应该实际定损赔。
  经审,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及维修方三方共同签订一份机动车保险一次性协商定损协议书,对案涉车辆协定一次性定损金额为7万元,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在保险理赔金额上达成了合意,原告诉请主张15.5万元的保险理赔金额,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故关于司机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仅支持7万元。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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