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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规范商业零售业进场费

发表时间:2008-05-12 14:14

来源:长江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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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网综合消息

 

  内容提要:今年,武汉市商务局将重点规范零售企业“进场费”问题,将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广泛征求零售商和供应商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规范合同收费类别及项目,规范合同示范文本,以公开、公平、对等的原则,引导和规范商品进场费收取行为。

 

  武汉规范商业零售业进场费

 

  何为“进场费”?

 

  五部委颁新规全面限制零售商特权 封杀"进场费"

 

  供应商曝超市敛钱内幕 靠收进场费圈钱上亿元

 

  武汉规范商业零售业进场费

 

  10日,武汉市商务局组织召开全市商业上市公司、百货零售业、连锁超市、外资(外地)在汉零售企业和商业总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7个城区经贸委负责人座谈会,武商、中百、工贸、沃尔玛、家乐福等50多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结合商务系统的实际,对近日召开的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贯彻,并重点就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场费”问题进行了部署,旨在引导商业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的零(零售商)供(供应商)关系。同时,我市还将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制定促进行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信用自律体系。

  商业零售业“进场费”名目多而不规范,医药购销和图书购销中的折扣让利不入账或入账不规范,成为我市今年治理商业贿赂重点整治规范对象。

  市治贿办负责人介绍,对商业零售业“进场费”主要依法规范合同收费类别及项目,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实施“阳光进场工程”,杜绝合同外随意性收费,引导和规范商品“进场费”收取行为。对医药购销和图书购销中的折扣让利,要坚决杜绝不入账行为,切实规范折扣让利管理。

  何为“进场费”?

 

  何为“进场费”?简单来说,进场费是指大型零售企业里零售商在将商品放上货架销售前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费用收取的数额大小根据零售商规模、供应商的实力、零供之间的关系、展位的位置及大小来决定。“进场费”只是这些费用的统称,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场费”有着种类繁多的名称,如无条件折扣费、咨询服务费、节假日促销费、新品进场费、单一品种费、条码费、新店开业促销费、共同商品服务费、全国周年店庆促销广告费、商品展销费、商品质量商店检验费、贡献费、价外支持费、重装赞助费等等等等。“进场费”在中国市场的产生已不可考,但是跟某国外知名零售企业的进入有关,其后国内零售企业群起效之,然后这一行为随着国内零售业的迅猛发展而成为不成文的惯例。

  

  五部委颁新规全面限制零售商特权 封杀"进场费"

  据信息时报报道,2006年10月18日,中国五国家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当前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交易现象,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

  对此,广州商界专家认为,《办法》的出台,有望改善零供市场混乱现状,但供应商实行规模化、品牌化改革才是解困关键。据悉,《办法》将于下月15日正式生效,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

  全面限制零售商特权

  据了解,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这一《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供应商则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办法》主要针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利益。《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同时,《办法》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办法》中仅有一则条例限制了供应商的供货行为。即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或者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据了解,《办法》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和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零售商或供应商一旦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零供关系”如履薄冰

  据了解,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且随着零售商日趋组织化、规模化发展,其在双边关系中的强势地位日渐提高,批发、代理、厂家等供应商逐渐失去了与之抗衡、叫板的实力。因此,“店大欺客”的零售商们使出各种不公平交易的伎俩,使得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10月19日,一些中小供应商对记者表示,法规对保护供应商来说是一件好事,不过力度仍然不够。“应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最高3万元的罚款,怎么可能对财大气粗的零售商们产生威慑力呢?”。

  零售商则认为,该法规是五大部委首次直面零供矛盾,并通过法规形式对零售商的行为进行约束,还对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量化处罚。可以说,在零售行业管理上着实迈出了很大一步。问题是在执行过程中,各地有关部门还应出台更加细化的条款以保证法规得以真正落实到位。

  广东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孙雄认为,这一新法规,对在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纠缠不清的进场费、店庆、零售商供应价格等问题进行规范,并对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出新要求,但有关实际操作性的规定相对缺损。孙雄分析,产销不和谐声音的主因来自于代理批发改革落后于商业零售改革,供应商未与现代商贸流通业接轨,且产品同质化严重。

  孙雄建议,供应商联合起来,利用物流配送、佣金代理形成规模化的竞争力,并且建立供应商品牌,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弱势地位,真正实现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

  供应商曝超市敛钱内幕 靠收进场费圈钱上亿元

  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等多种费用,属“国际惯例”,还是“苛捐杂税”?四名不堪重负的供应商代表向记者反映超市“圈钱”内幕。

  此前,他们已向广东省部分人大代表反映情况,陈亚汗等11名代表在省人大会议期间联名提出相关建议,希望有关方面对超市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立法监督。

  一年到头杂费不断

  “又来了!”一纸来自某超市的收费通知书,令供应商徐女士头痛不已。

  徐女士是酒类供应商,一年前,她从易×××超市撤架了。她说一年到头杂费没完没了,生意实在没法做下去。而供应某知名水饺的黄先生也因承担不了又多又重的杂费而撤出好××超市。

  据供货商们反映,几乎所有超市都向供应商收取多项杂费,虽然各超市收费额不一,但一般超市在新店开张或周年庆祝等都向每个供应商收取1000元以上。一位供货商算了一笔账:按每种商品100元计,100元×15(分店)×20000(品种)=3000万元。过一个节,超市就能圈钱数千万元。

  最惊人还是进场费

  更具有争议的是“进场费”。当供应商多年的陈先生说,行内人都知道,超市有个“行规”:供应商供货给超市销售,要先交纳一笔惊人的进场费。如好××进场费至少要5万元。陈先生供应的海产品,有超市曾开出10万元的进场费,后来超市看在该产品是绿色食品、销路又好的分上,降低进场费,但仍高达7万元。

  陈先生说,超市越来越普及,产品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生存,要缴高额进场费,超市与供货商形成“周瑜打黄盖”的局面。陈先生为普通超市算了笔账:如果每个商品供应商按5万至10万元进场费计算,每个超市按1000个供应商计算,单进场费就逾亿元!这是个惊人的数字。

  据陈先生说,广州以及深圳、东莞等地的超市,只有极个别在认可产品的情况下不收进场费,其余超市都收取,这俨然成为“行业惯例”。

  最终受害的是消费者

  其实,超市向供应商狮子大开口的结果,最终会让消费者权益受损。供应商黄先生说,超市进场费高、杂费多,导致一些品牌商品进不来或撤场,消费者少了选择余地;同时,为应付种种收费,供应商只能通过降低成本的方法来求生存,由此造成质量下降。

  供应商代表无奈地说,关于超市收费问题,他们曾到各处反映过,得到的答复往往是一句:“这是商业行为。”他们希望对超市立法加以监管,让超市透明起来,营造公平环境,也让消费者放心。

  超市说按惯例操作

  一位大型民营连锁超市的高层管理人员用“竞争激烈、压力巨大”来概括超市的经营管理。他承认,供应商反映的收费问题都是实情,但也是超市行业的惯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目前各大超市是按此惯例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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