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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再修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突出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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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2:09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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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25日讯(记者李慧紫)4月25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俊介绍了《条例》修订相关情况。

  陈俊介绍,原《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9年修订,为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60条,对原《条例》8章54条全部进行了修改,新增“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监督管理”两章,删去与上位法重复的“法律责任”一章。重点内容包括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突出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等。

  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同发展方面,《条例》明确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比重;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设立联合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应用场景、中试基地等建设;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探索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实行单列管理制度。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方面,《条例》明确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项目,设立有关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保障民营企业同等享受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国有企业投入、分配、考核、激励制度。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方面,《条例》明确对战略人才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条件保障;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柔性引才政策;加强基础研究、青年、女性、技术服务等各类人才培养。允许科技人员按照规定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效能方面,《条例》规定统筹布局建设湖北高水平实验室,提升重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采取建设运行奖补、绩效评价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发展。加快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支持建设光谷科创大走廊、高新区、创新型市县、科创街区等创新阵地,建立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等。

  【编辑:丁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