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23〕4号)关于《新洲区电子商务奖励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新洲区电子商务奖励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新洲区商务局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我区于2018年7月出台了《新洲区电子商务奖励扶持办法(试行)》,该政策试行1年后,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续期3年。该文件已于2022年7月4日到期。经过4年努力,我区电子商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2022年底,全区共有电商企业(含京东金德)163家,电商网店610余家,电商从业人员6300余人。2022年实现线上销售379亿余元,实现税收4亿余元。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还不断催生新兴业态,成为商贸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国家和省、市、区对电子商务工作高度重视,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2023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完善县乡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基地”等加快农村电商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湖北数字经济强省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提出:“加快推动限上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创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30家、企业100家。支持直播电商、生鲜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发展。鼓励各市州围绕特色产业,依托市场主体建设电商直播基地。争创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到2024年底,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卖方口径突破1.5万亿元,网上零售额突破4000亿元。”我区《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支持培育区内农副土特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双循环,努力扩大出口”“支持加快农副土特产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等相关意见。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连接线上线下、衔接供需两端,引领消费升级,赋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培育商贸经济新动能方面重要作用,扩大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区建设成果,助力新洲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城乡融合发展区,结合2018年至2022年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代拟了《新洲区电子商务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消费扩容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以及《湖北数字经济强省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武汉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和借鉴兄弟县(市、区)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
三、起草过程
2022年4月,区商务局向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供销合作社、区邮政分局、区国资监管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等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
2022年7月21日和7月27日,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2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对《新洲区电子商务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再征求意见再完善。会后应区财政局要求,2022年8月5日至9月20日,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办法》进行了事前绩效评估。经评估,事前绩效评价得分86分,评估结果:通过。
最终反馈意见及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修订意见 |
1 | 审计局 | 对骗取奖励资金直接报司法机关处理是否过于简单。第二十九条只列明对虚开网店虚报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申报主体报司法机关处理,没有加强管理、对因审核不力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相关条款。 | 已采纳 |
2 | 建议奖励政策与缴纳税费关联起来。 | 已采纳 |
其余单位均无新的修改意见。
2022年10月31日,区人民政府区长召集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区邮政公司主要负责人走访调研了全区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活动后,区商务局再次向相关单位征求修改完善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
四、主要内容
在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新洲区电子商务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新政办〔2021〕16号)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区电商新业态、新模式进行了修订。
本《办法》共有九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培育资质认证扶持政策、网店及企业扶持政策、网络销售平台扶持政策、直播电商和网红经济扶持政策、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扶持政策、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扶持政、电商聚集区扶持政策和附则。
(一)总则
该部分提出了政策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分工和资金来源。
(二)培育资质认证扶持政策
该部分明确了企业对产品线上销售所必备相关资质的办理费用、注册商标、取得“两品一标”给予一定补贴。
(三)网店及企业扶持政策
该部分鼓励区内实体企业积极开设网上商店;鼓励区内电商企业创建电商展示店;鼓励支持线上销售,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四)网络销售平台扶持政策
该部分鼓励企业积极打造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积极引进知名品牌平台,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五)直播电商和网红经济扶持政策
该部分支持电子商务运营主体建设网络直播间;鼓励直播推介具有新洲特色和代表性的产品,或利用直播平台开展区域特色网络促销活动;鼓励建设网红孵化基地;积极引导综合商业体、景区、特色民宿、美丽乡村等培育网红打卡点,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六)网络销售平台扶持政策
该部分鼓励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积极支持电商培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七)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扶持政策
该部分鼓励扶持物流(快递)做大做强;鼓励物流快递企业服务电商销售,构建区、街、村三级快递网络,推动物流快递网络整合;鼓励农产品经营企业建设冷链中心;强化新洲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服务职能,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八)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扶持政策
该部分鼓励电子商务聚集发展;鼓励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九)附则
该部分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时限和详细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