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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出现首例醉驾致死入刑案 肇事者将面临两宗罪

发表时间:2011-05-06 14:14

来源:长江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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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 记者万勤 通讯员 胡宁寒、阮景红、刘恒)自认为喝了两瓶啤酒构不成醉酒,却不知道酒精含量因人而异。醉酒驾驶摩托车致人死亡的黄冈摩托车手方某,撞倒一名行人致其当场死亡。事后经交警酒精测试,摩托车司机方某属醉酒驾驶。昨日,黄冈市交警支队依法刑事拘留方某,这也成为了新法实施后,湖北省首例醉酒致死入刑案。

  在黄冈市第一看守所,记者见到了肇事驾驶员方某。他看上去三十岁出头,神情十分沮丧。回忆起5月3号那一幕时,他几度泣不成声。他告诉记者,当天中午吃饭时,他只喝了两瓶“雪花”啤酒,随后骑摩托车沿黄州沿江路由南往北行驶。当他行驶至禹王办事处刘家湾村一组路段时,将70多岁的行人李婆婆撞倒在地,致李婆婆当场死亡,自己也倒地受伤。

  附近村民见状,立即报警,黄冈市交警支队民警赶往现场勘查,闻到方某有浓重的酒味,经抽血化验,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达144.6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同时查明其无证驾驶。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认为,按照5月1号起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宗罪,可加重处罚,最高可判3年以上7年以下。

  法律界人士还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方某只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大多是过失罪,其量刑标准是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可判刑3年以下或是拘役,而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既可两罪并罚加重处罚,也可以在量刑上与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衔接,量刑要比交通肇事罪重得多。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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