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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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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00:00 来源: 芜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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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属国有企业 :

  根据《芜湖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芜湖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 3 年 5 月 4 日

   

   

  芜湖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市属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和省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范围与比例

  第六条    纳入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企业范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就实际监管情况提出清单(详见附表5),并根据变化实时调整。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30%。

  第八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九条    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实行全额上缴。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如实填写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由市属国有企业在财政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财政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国有企业或者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对上述(二)至(五)项收入,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可根据相关材料,在取得收入并核定相关成本费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在收到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盈利水平不高,年度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不足10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单位审核后,可予以免交。

   

  第四章    收益上缴与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复核结果,向市属国有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可采取预交方式,预交额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预算应交额的50%。待市财政局审定汇算清缴金额后,应于9月底前将国有资本收益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八条    对于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单位,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属国有企业,应暂停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并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

  第二十条    各项国有资本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国有资本收益,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总额等指标时,可予以加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原国有独资公司仍视同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除按照上述程序申报外,还需按省财政厅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如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

  2 .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股利、股息收入)申报表

  3 .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 .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清算收入)申报表

  5 . 纳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名单

  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