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开区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 的《 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 》 (建计〔127〕号) 精神 , 促进我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持续释放投资消费潜力 , 制定了《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实施细则》。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1104号)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 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 〉 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 〔2024〕 493 号 ) 精神,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计〔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本市自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及2024年已经开工且截至2024年9月6日尚未完工的城镇老旧住房装修,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镇老旧住房,是指在城镇规划 区 内建成于2014年12月31日前,有合法产权、需要装修改造的城镇住房。
第二条 城镇老旧住房装修应当遵循“谁组织、谁负责;谁装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 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范围主要包括房屋的外墙、幕墙、屋顶 翻新保温 ;室内地面、墙面、水电、门窗、厨卫更新装修改造 ;燃气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消防设施、建筑节能等装修改造和增设安装智慧安防等 。
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范围不包含家电、灯具、 窗帘、 活动家具等。
第四条 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按照 装修改造造价 的15%给予补贴,每套补贴上限为5万元,一套 住房 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第二章补贴申 请 、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申请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的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人,并与住宅房屋装修人、 装修 合同签订人 (装修材料采购人) 、 发票抬头主体、补贴接收主体相一致。
申请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造补贴的申请人应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在装修改造项目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后, 应 通过“物业芜 优 ”线上平台向房屋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 31 日。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物业芜 优 ”线上平台提交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申请时,应提供基本信息及以下材料:
(一)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信息;
(三)房屋产权(权利)的证明材料;
(四) 装修内容清单(按品类 明细 );
(五 )发票(按品类 明细 );
(六)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施工现场照片 或完工照片。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纳入旧房装修补贴的 装修品类 及每种品类最高限价见附件 2 。
装修内容按品类划分 ,每种品类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5%进行补贴,超过限价的按照最高限价的15%进行补贴。各品类实际发生费用总和的15%高于5万元的,按照5万元进行补贴。
发票开具时间应在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 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造 补贴申请时,应提供基本信息及以下材料:
(一)补贴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造价预算、配套资金来源、拟申请的补贴金额、 建设 单位 提供的银行 账户等。
(二)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城镇老旧住房 维修 补贴申请表 ( 附件 3 ) 、 经办人身份信息、 工程招投标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开工现场照片、工程发票等。
第 九 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申 请 信息的审核部门,收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线上 反馈信息审核结果。
第 十 条 申请人申请补贴信息 应 真实、完整。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申请人 应及时 补正信息 ,最迟不超过 15日 。信息不真实的,驳回申请。
第十 一 条 申请人应在信息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物业芜优”线上平台申请实地核查。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日内 组织开展线下逐套实地核查,填写开工实地核查单(个人申请 装修补贴的, 填写附件 4; 业主委员会 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 改造 补贴的 , 填写附件 5 ),并上传实地核 查 照片。
第十 二 条 经信息审核和实地核查,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 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官方网站对补贴发放申请审核通过名单进行公示( 装修补贴申请信息公示参考 附件 6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补贴申请 信息公示参考 附件 7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3 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并向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提出资金 拨付 申请。
第十 四 条 国家 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停止兑付,以 政府官网 发布的停止兑付公告为准。补贴资金兑付按照 审核通过的真实、完整信息的提交时间 先到先得 ,对公示结束、符合条件的申请, 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完工查验
第十 五 条 城镇老旧住房装修完工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物业芜 优 ”线上平台申请完工实地核查,并提交完工材料。
第十 六 条 申请补贴的城镇老旧住房装修应在2025年12月底前完工。2025年12月31日仍未 申请完工实地核查、 提交完工材料 的,或 经完工现场核 查 认定 不满足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助申请标准的 ,视为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
第十 七 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人填报的完工材料与完工实地核查申请后,组织开展线下逐套实地核查,填写完工现场核 查 单(个人申请装修补贴的,填写附件 8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改造补贴的,填写附件 9 )。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 八 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到位。
第十 九 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二十 条 补贴申请人和 相关发票开具主体 应对申 请 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申请人所在地 相关 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 一 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申请人用好国家资金补贴政策。
第 二十二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国家及省政府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以国家及省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 . 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申请表
2 . 芜湖市纳入旧房装修补贴的材料服务品类
3 . 芜湖市城镇老旧住房维修补贴申请表
4 .装修开工实地核查单
5 . 维修 开工实地核查单
6 . 城镇老旧 住房 装修补贴申请公示信息表
7. 城镇老旧 住房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补贴申请公示信息表
8.装修完工实地核查单
9.维修完工实地核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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